原告驾驶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,随即通知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,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该车由于事故道成的的贬值未果,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,原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对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车辆贬值进行鉴定,根据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地查勘,并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、记录,我公司出具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,确定该车的配件及维修工时费为257038.00元;由于事故道成的车辆贬值为60000.00元整,人民法院根据我公司出具的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决XXX保险公司赔付该车维修费用及由于事故造成的贬值等费用.
原告驾驶宝马轿车发生交通事故,随即通知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,后原告与被告因被告车速是否超速未能达成一致,从未对责任划分产生争执。为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害,原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对该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,山东新元司法鉴定所根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车辆EDR数据进行读取,对事故时车速进行鉴定、记录,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。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贬损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法判决,保证了原告的利益。